中国拟调整生物医药技术出口管理:聚焦CGT和siRNA平台和全新靶点
TiPLab 木桃
2026-10-26

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拟新增细胞和基因治疗、小干扰核糖核酸(siRNA)药物及病原微生物相关的5项技术,并同步实施出口前临时登记。本文将结合征求意见稿及临时登记措施,梳理新增技术的管理方式,分析常见跨境交易的初步适用,并提出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

政策解读

本次调整并非普遍限制创新药出海,重点是拟禁止CGT和siRNA底层技术工艺平台的所有权对外转让,以及病原微生物人工基因改造与定向传代增益技术的跨境转移,并对CGT和siRNA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实施限制出口管理。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常见的国际合作设置了明确的排除或便利安排:特定候选药对外合作或共同开发中,为其研发、试验、生产、质控、上市及合规所必需的技术工艺,不纳入平台条目的管理范围;不转移平台所有权的平台许可,以及利用平台提供的CRO、CDMO服务,也不纳入管理范围;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的对外授权仍属于限制出口,但拟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这里涉及两个关键概念:

  1. 细胞和基因治疗技术工艺平台:对应禁止出口部分序号1,262704J

仅禁止平台技术所有权对外转让;平台许可、外包研发和生产服务不纳入管理;特定药物品种所需技术工艺也被排除。即,平台可以授权别人使用,也可以用平台为境外客户提供服务,但不能把平台所有权卖到境外。

  1. siRNA药物技术工艺平台:禁止出口部分序号2,262705J

与CGT平台相同,仅禁止平台所有权对外转让。即,siRNA底层平台可以许可使用,但不能把平台本身的所有权转到境外。

  1. 病原微生物人工基因改造与定向传代增益技术:禁止出口部分序号3,267302J

拟禁止出口,且未设置仅限所有权转让的限定,主要基于病原微生物技术的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及潜在滥用风险考量。即,该类技术原则上不能通过转让、许可或其他方式向境外输出。

  1. CGT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限制出口部分序号4,262705X

拟实行许可证管理;对外授权、利用境外资源联合研发等情形拟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即,可以向境外输出,但需要履行许可手续;普通授权和联合研发可走便利程序。

  1. siRNA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限制出口部分序号5,262706X

与CGT全新靶点技术相同,可以向境外输出,但要履行许可手续;授权模式可适用便利程序。

哪些情形现在需要临时登记

《目录》修订内容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反馈截止日为2026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时间尚未公布。出口前临时登记则已自2026年10月16日起实施,并持续至正式修订的《目录》实施之日;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相关技术出口,也在登记范围内。

判断是否需要登记,应分为两步:首先,判断拟输出的技术是否落入第48号公告附件所列范围,并排除其中明确不纳入管理的情形;其次,判断交易是否属于公告规定的出口形式。对于落入附件范围的拟禁止和拟限制出口技术,主要包括以下登记情形:

  1. 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如知识产权转让:比如,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技术秘密出售、转让或作价出资给境外公司。境内主体先将专利申请权交给境外公司,再由境外公司直接申请专利,同样可能构成技术所有权对外转让。

  2. 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比如,向境外药企或NewCo授予专利实施许可或技术秘密使用权。

  3. 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比如,境外企业收购技术持有公司,或者通过红筹重组、协议控制等安排使其境外化。

临时登记属于过渡期的出口前信息登记措施,不等同于正式目录实施后的技术出口许可,也不代表相关交易在正式目录实施后可以当然继续实施。

国内常见交易类型及初步判断

近年来国内创新药出海仍以License-out为主,NewCo、共同开发和多项目平台合作逐渐增加。NewCo通常是“候选药许可+境外公司股权”,并不当然涉及技术所有权转让。判断是否受到实质影响的关键是交易中实际转移的技术内容、权利性质和控制关系。

  1. 特定候选药或管线交易

常见交易形式包括:单一品种License-out或多个已确定品种打包授权;围绕特定品种的NewCo或Co-Co共同开发。

原则上不受平台技术禁限出口规则的实质影响,但不能一并转移可重复使用的底层平台。参见:262704J、262705J注②、注③。

  1. 平台许可及外包服务

常见交易形式包括:平台使用许可;利用平台为境外客户筛选候选药;CRO、CDMO、工艺开发和生产服务。

如果平台所有权仍由境内企业持有,原则上不属于CGT、siRNA平台禁止出口条目的管理范围。许可是否独占、期限是否较长,并不是唯一判断标准,关键是是否实质转移所有权。参见:262704J、262705J注①。

  1. 多靶点发现、Option-to-license及联合研发

常见交易形式包括:境内企业利用平台针对多个靶点开展发现工作;境外药企拥有候选药许可选择权;双方共同开展早期靶点发现和验证。

如果境内方利用自身平台形成候选药,再由境外方选择取得具体品种许可,通常更接近品种交易;如果直接向境外提供尚未公开的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则属于限制出口技术。对外授权和利用境外资源联合研发拟适用自动许可。参见:262705X、262706X及限制出口部分脚注[3]。

  1. 技术所有权交易及IP重组

常见交易形式包括:平台专利转让;技术秘密出售;以IP向境外NewCo出资;集团内部将境内IP转让给开曼、香港或美国公司。

这是本次调整影响最直接的类型。CGT或siRNA平台所有权转移至境外,拟被禁止;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所有权转让,拟实行许可管理。关联方内部转让也不能当然排除。参见:平台分别对应262704J、262705J;全新靶点技术分别对应262705X、262706X。

  1. 企业并购、红筹重组及控制权变化

常见交易形式包括:境外药企收购境内技术公司;外国投资人通过增资或股权受让取得控制权;搭建或调整红筹、VIE架构,使境内技术持有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

目前至少可能触发临时登记。由于技术仍可能登记在境内公司名下,是否构成正式目录中的“平台所有权对外转让”尚不明确,但如果同时发生IP转让,则按第4类判断。

企业应该怎么做

一是判断技术是否落入管理范围。区分CGT、siRNA或病原微生物技术;区分可支持多个药物开发的底层平台与仅用于特定候选药的技术;判断是否涉及全球尚未公开的全新靶点,以及靶点发现、筛选和验证技术。

二是判断交易转移的权利。明确境外方取得的是技术所有权还是特定范围的许可,是否涉及平台技术作价出资、注入境外NewCo、共同所有、改进技术归属或未来收购权等可能导致平台所有权出境的安排。

三是判断是否发生控制权变化。核查交易或红筹、VIE重组是否使境内技术持有人的实际控制人变为境外主体,以及境外主体是否通过股权或协议安排取得对技术持有公司的控制。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