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已就双靶向ADC与双载荷ADC的优势、分子设计层面的关键考量因素,以及二者所针对的技术问题及其核心发明点进行了系统梳理。
本文将聚焦于发明点涉及抗体部分的双靶向ADC和双载荷ADC,进一步探讨其专利布局策略及审查实务中的相关尺度问题。
发明点为抗体——布局策略
具体而言,当发明点主要落脚于抗体部分时,领域内玩家通常围绕双抗部分的靶点序列展开保护。例如,在发现某一单靶抗体序列具有优异性能后,可进一步将其应用于双抗、双靶向ADC或双载荷ADC的构建;类似地,若某一双抗序列具有优异的技术效果,亦可拓展至双靶向ADC或双载荷ADC的应用。在专利保护主题上,既可涵盖抗体本身,也可涵盖抗体药物偶联物形式,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将其纳入同一申请或分别递交,以构建层次化的专利布局。

(doi: 10.1007/s11684-024-1072-8.)
在发明点为抗体部分的专利布局实践中,针对双靶向抗体中靶向区域序列的限定方式,存在两种常见的策略路径。
(1)仅对双靶向抗体中某一个靶向区域的序列进行具体限定,而对另一靶向区域仅作功能性定义。
以信达生物制药的WO2025228298A1为例,其独立权利要求10所请求保护的双特异性抗体明确限定了第一抗原结合区(抗TROP2)的VH/VL及其CDR序列,而对于第二抗原结合区则仅界定其特异性结合PD-L1,未进一步限定具体序列。与此同时,该申请的权利要求27和28将免疫缀合物及抗体-药物偶联物作为独立保护主题,从而在抗体序列保护的基础上延伸至ADC形式。目前的实施例涵盖抗TROP2单抗,以及基于单抗设计的双抗,该权利要求的设计试图在确保发明充分公开的前提下,合理扩大保护范围,使第二靶向区域的不同序列变体仍可能落入保护范围。该专利当前还未收到审查意见,可以关注其后续在“支持”方面收到的相关意见。

(2)对双靶向抗体中两个靶向区域的序列同时进行具体限定。
以麒麟控股株式会社的US12187803B2为例,其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第一抗原结合域(抗CD131)的VH CDR1-3及VL CDR1-3序列,以及第二抗原结合域(抗CD116)的VH CDR1-3及VL CDR1-3序列,两个靶向区域的CDR均以SEQ ID NO具体限定。这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对窄,但保护范围更清晰,易获得说明书实施例的支持,审查过程中可能获得更稳定的授权前景。

综上,在策略选择上,若申请人的核心发现在于单一靶向臂的优异序列,且另一靶向臂为已知或常规序列,则可采用“单限定+功能定义”的模式以争取更宽的保护范围;若双靶向臂的序列协同作用构成技术贡献的核心,或两者的特定组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宜采用“双限定”模式以确保授权的稳定性。无论采用哪种模式,均可以在同一申请中同时布局抗体本身及其抗体药物偶联物形式,并根据审查意见及对比文件情况灵活决定是否通过分案申请进行策略性拆分。
发明点为抗体——审查尺度探讨
关于发明点落脚于抗体的ADC的审查尺度,授权范围需要什么样的实施例支撑,我们将结合以下代表性的授权案例进行具体探讨。
以健信生物的CN111867630B(最早优先权日2018年6月)为例,其权利要求1保护的双靶向抗体并未具体限定第二靶向区域的具体靶点和序列。其权利要求32所保护的ADC仅以通式Ab-[(L2)n-L1-D]y加以限定,其中D为具有细胞毒性的小分子药物,L1和L2为连接子,未对连接子种类或载荷结构作任何具体限制。该申请的实施例部分验证了靶向CLDN18.2的单抗的内吞活性数据及其制备的单抗ADC药效数据,但并未提供双抗ADC的制备例或效果数据。由于内吞是ADC将载荷递送至胞内靶点的必要过程,证明了抗体内吞活性即证明其制备ADC的可行性,因此用以支撑宽泛的权利要求概括。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未对双抗ADC主题提出实质性质疑,最终涵盖了单抗ADC和双抗ADC的权利要求在2023年10月顺利授权。

山西纳安生物的CN121086076B(最早优先权日2025年9月)的权利要求6限定了一种双特异性抗体偶联药物,明确连接方式为二硫键、载荷为单甲基奥瑞他汀E(MMAE),但未限定连接子具体结构。说明书的实施例仅验证了通过缬氨酸-瓜氨酸(VC)连接子偶联MMAE的ADC在胰腺癌、乳腺癌和卵巢癌细胞株中的体外杀伤效果及活体抗肿瘤效果。审查员明确指出,不同类型的活性药物分子具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和毒性特征,可能在不同肿瘤类型中表现出不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所有其他类型的活性药物分子与该抗体偶联后均能达到预期的抗肿瘤效果,因此认为ADC主题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未进行过多争辩,直接缩限至具体的活性药物分子后在2026年04月获得了授权。

综合上述案例,对于发明点落脚于抗体的ADC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尺度的判断也有一些启示:
实施例数据安排
- 内吞活性的数据做为判断抗体是否具有应用于ADC分子设计的应用前景具有重要作用,若验证了单抗具备内吞活性,证明其可以用于制备ADC,双抗ADC因具有与单抗ADC相同的内吞机制也可能争取到授权;
- 在缺乏内吞活性数据的情况下,若仅验证了特定抗体与特定载荷组合后的治疗效果,则证明的是“该组合有效”,较难解释是否替换了其他的载荷仍能具有好的效果,可能难以将保护范围拓展到未经验证的其他组合。
连接子-载荷组合的限定要求
- 在缺乏抗体内吞活性数据的情况下,若说明书仅验证了单一类型的连接子-载荷组合,审查员倾向于要求将权利要求限定至该具体组合;
- 若申请人期望获得不限定连接子-载荷种类的宽泛保护,则需在说明书中验证多种不同类型连接子-载荷组合的制备例和效果数据,以证明该抗体与多种载荷偶联后均能普遍实现预期疗效。
申请策略建议
- 当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想要直接涵盖基于抗体的药物偶联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在说明书中记载能够证明该抗体有应用于药物偶联物的前景的数据,例如,内吞活性数据。
- 当提供ADC分子的数据用于支持药物偶联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至少在说明书实施例中提供一种或多种ADC的制备方法及活性验证数据,避免因支持问题无法授权到未经验证的偶联物形式;
- 若实施例数据有限,可考虑将ADC权利要求缩限至已验证的具体连接子-载荷组合,以加速授权,此时,抗体主题的权利要求保护仍能够涵盖ADC的应用场景。
- 考虑到抗体和药物偶联物可能会有不同的商业用途,可考虑将ADC主题与抗体主题分案保护,用于支撑后续的商业活动。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