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院案件之:与编造的专利有关的权属纠纷的处理
TiPLab 木桃
2026-09-16

本案摘自《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涉及“一种人工熊胆粉的制作工艺”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未对申请权归属作出确认,而是认为:涉案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过程及数据系编造,不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相关发明创造权益不具备合法性基础。任何人均不得因此获益,法院亦无必要确认其权属。

案件背景

邦某公司、凯某公司与重某大学曾合作开发人工熊胆粉制备技术,并通过《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本项目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凯某公司所有。此后,以邦某公司的五名原相关人员为发明人、极某公司为申请人,提交了“一种人工熊胆粉的制作工艺”发明专利申请。

邦某公司主张,涉案技术来源于其职务研发成果;凯某公司主张,涉案技术属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下成果;极某公司则主张,涉案技术来源于重某大学的酶及相关公开技术,不属于邦某公司的职务发明或技术秘密。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申请结合了邦某公司的全细胞转化工艺与极某公司从重某大学受让的两种新酶,判决申请权由邦某公司与极某公司共有,并驳回凯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涉案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并失效;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实验并未实际开展,实验数据系根据文献、既有资料及预期结果推导、编写。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将争议分为两个层次:

其一,是否有必要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其二,如果有必要确认权属,涉案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属于谁

判决要点

违反诚信原则取得的专利(申请)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般而言,即使专利申请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法院仍可继续审理权属纠纷。

但如果申请并非基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而是通过编造、虚构实验数据形成,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专利申请或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权益不具有合法基础,任何人均不得因此获益,因此,法院无必要再确认其权属。

涉案申请并非基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不应确认其权属

第一, 涉案申请的相关实验数据系编造而来。

第二, 涉案权利要求以编造的实验数据为基础,不具有产生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不确认专利申请权属不影响当事人另行维权

法院不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并不意味着相关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保护。如果邦某公司等主体认为其技术秘密、合同权益或者其他民事权益因对方的不当行为受到损害,仍可针对具体侵权或违约行为另行主张权利。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