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命令:拒绝再审,原上诉判决保持不变
2026年9月30日,CAFC拒绝礼来在Teva v. Eli Lilly案中提出的合议庭再审及全院复审请求。命令记载,法院就全院复审进行了表决,但未获通过。Dyk法官反对拒绝全院复审并发表异议意见,未改变法院的决定。
TiPLab此前已介绍该案:2026年4月16日,CAFC撤销地区法院基于书面描述和可实施性不足作出的专利无效JMOL,并发回进一步处理。此次拒绝再审,使该上诉判决保持不变(参见:《CAFC在Teva v. Eli Lilly案中恢复了抗体用途专利的有效性》)。
Dyk异议:用途限定不能免除抗体组分的可实施性要求
Dyk认为,原判决对方法权利要求可实施性(enablement)的处理与最高法院判例不符,主要理由如下:
• 识别具有拮抗作用的抗体仍是难点。权利要求包含“抗CGRP拮抗作用”和“治疗头痛”两项功能限定。即使所有此类拮抗抗体均能治疗头痛,仍须识别哪些抗体具有拮抗作用。知道该抗体属存在,并不意味着知道哪些具体成员具有所需功能。
• 方法中的抗体仍须满足可实施性要求。Dyk指出,案卷未提示这些抗体除治疗头痛外的其他用途,因此方法权利要求的实际范围并未有效缩小。即使范围更窄,抗体仍是权利要求的一项限定;仅证明治疗用途可实施,不能免除获得相应抗体所涉及的可实施性要求。
• 改写为用途权利要求可能绕开Amgen。Dyk以Amgen v. Sanofi为例:若将PCSK9阻断抗体改写为“使用这些抗体降低胆固醇的方法”,范围不会实质缩小,但按本案合议庭的逻辑,却可能避开可实施性要求。他还援引药企的法庭之友意见,担忧此类权利要求会阻碍后续治疗方案研究和产品开发。
上述观点属于Dyk的异议,未成为法院多数意见。
结论与Takeaway
再审请求被拒绝后,原合议庭判决保持不变,其支持基础包括抗体类别及制备方法已知、人源化技术常规,以及所有此类抗体均能用于所要求保护的治疗方法等事实和证据。本案表明,在上述事实基础上,宽泛的抗体用途权利要求仍可能满足书面描述和可实施性要求。因此,在抗体本身的宽泛保护面临困难时,可以考虑进一步争取治疗用途保护,并充分说明所涵盖抗体类别与治疗效果之间的关系。
结合Dyk的异议,评估宽泛抗体用途权利要求时,除治疗效果外,还应关注识别和制备具有所需功能的抗体是否需要过度实验,以及用途限定是否实质缩小保护范围。
参考资料:
[1] Teva Pharmaceuticals International GmbH v. Eli Lilly & Co., No. 2024-1094, Document 100 (Fed. Cir. Sept. 30, 2026),第1-3页为再审命令,第4-8页为Dyk异议意见。
[2] Teva Pharmaceuticals International GmbH v. Eli Lilly & Co., 172 F.4th 1367 (Fed. Cir. 2026), Document 65 (Apr. 1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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